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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35号移送单位:内黄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石某某盗窃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内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某某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石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羊坊店支行账号为0*×××*7内的存款55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帅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