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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恢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民湖诉华敦煌等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81执恢421号杨民湖:本院执行的杨民湖与华敦煌、华小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浏执字第1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杨民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特申请恢复执行40000元,经被执行人华敦煌、华小双自动履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按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