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现平与邢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现平,邢庆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113号原告:郭现平,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邢庆会,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郭现平与被告邢庆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庆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现平诉称,2016年5月13日被告邢庆会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借款时给原告写有借条,借条上载明还款日为2016年12月30日。还款日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该笔借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邢庆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原告称被告邢庆会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现金20万元,并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为原告书写了借条:“今借郭现平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正),于2016年12月30日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紧张拖延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被告邢庆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庆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计取2157.5元,由邢庆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