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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何昌辉与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戴美智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霞,何昌辉,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戴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异38号申请人:程玉霞,女,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乌鲁木齐鑫天商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何昌辉,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乌鲁木齐鑫天商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戴美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美智,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昌辉与被执行人上海秀森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戴美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玉霞于2016年12月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何昌辉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何昌辉与被执行人上海秀森印刷包���有限公司、上海秀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戴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昌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作出(2015)乌中执字第433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12月1日,何昌辉与程玉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何昌辉将其(2015)乌中执字第433号执行一案中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程玉霞。何昌辉于同年12月6日在《上海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何昌辉与程玉霞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本案所涉债权转让至程玉霞的事实清楚。债权转让后,何昌辉、程玉霞已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现程玉霞作为权利承受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程玉霞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温鹏钧代理审判员  白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