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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160号原告:王某1,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咏中,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凤兰(系被告王某2之妻),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林,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秋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