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根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根春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981号罪犯金根春,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象山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根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金根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十一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根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根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根春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根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华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