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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龙灿与被告赵守峰、马龙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灿,赵守峰,马龙,徐龙灿,赵守峰,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60号原告徐龙灿,男,197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宏伟村。被告赵守峰,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朝阳沟镇宝林村后太平庄屯。被告马龙,男,197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大众乡同庆村二组。原告徐龙灿与被告赵守峰、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导致该案法律文书一直未能送达至被告。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之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所无法送达时,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龙灿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春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