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善新、黄垂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新,黄垂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善新,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垂育,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善新与被执行人黄垂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9131.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垂育长期不在罗源;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垂育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黄垂育名下的福州市仓山区XX花苑新村1#楼205单元及1层17附属间的房产在2016年11月10日已完成转移过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