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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初137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杨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