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金园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04号决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金园,男,1995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梁金园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象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梁金园已缴纳罚金2000元,未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随时追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象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