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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某华与石某、熊某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石某,熊某桃,湖北沃森古建园林工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617号申请人:张某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199410486427。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霏,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310202955。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石某。被申请人:熊某桃。被申请人:湖北沃森古建园林工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张某华诉被申请人石某、熊某桃、湖北沃森古建园林工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某、熊某桃、湖北沃森古建园林工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某华及担保人张菜荣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保利华都5栋1单元2304室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花香假日(保利·华都)5栋1单元23层0××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华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某、熊某桃、湖北沃森古建园林工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张某华及担保人张菜荣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豹路保利华都5栋1单元2304室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花香假日(保利·华都)5栋1单元23层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曼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