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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颜子胜与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子胜,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明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子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明。上诉人颜子胜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明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子胜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子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子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68元,减半收取为4584元,由上诉人颜子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晴审判员  何 强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