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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才强申请王启芬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才强,王启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特7号申请人:张才强,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王启芬,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张才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启芬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家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才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才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4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申请人已报警,但仍无被申请人任何消息。因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启芬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启芬,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启芬与申请人张才强于1990年4月27日办理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龙派出所出具指挥中心110反馈单,该反馈单记载王启芬于2013年5月12日早上离家出走,当时已报警(已发布寻人警情),现其至今仍未回家,也未联系上该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1月2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启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启芬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结婚申请登记书、指挥中心110反馈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启芬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申请人张才强作为被申请人王启芬的丈夫,申请宣告王启芬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启芬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