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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513号原告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兆通东杜庄村西。经营者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被告江苏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本院在审理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与江苏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9元,减半收取计5899.5元,由石家庄市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