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513号原告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兆通东杜庄村西。经营者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被告江苏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本院在审理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与江苏省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某租赁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市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9元,减半收取计5899.5元,由石家庄市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