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执保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申请执行赵伟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赵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保3号之三申请人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事故车晋C603**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生,山西省盂县人。被申请人赵伟杰,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伟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德银远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盂县分公司为了便于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赵瑞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支行存折一支账号0******************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伟杰所有的冀AP36**/冀A01**挂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赵伟杰于2017年4月25日向我院提出反担保申请,并提供被申请人赵伟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存折一支账号为0******************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伟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伟杰所有的冀AP36**/冀A01**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