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老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22刑初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老五,男,1992年3月28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老五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老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老五欲盗窃摩托车卖钱用,行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雅韵园小区的摩托车停放点处,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00元人民币的红色圣火神牌SHS150-4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王老五将该车骑至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世通悦府路段时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老五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老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600元人民币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老五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老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王老五窜至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雅韵园小区的摩托车停放点处,将失盗主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600元人民币的红色圣火神牌SHS150-4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世通悦府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王某于2016年11月18日的陈述,2016年11月17日下午18时左右,我将我的一辆“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雅韵园”小区2栋的楼下,然后我就上楼回家休息了。2016年11月18日凌晨5时左右就有警察打电话询问我是否摩托车被盗,于是我就下楼查看,才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我就来到派出所了。我来到华西派出所后发现派出所内停放的一辆涉案摩托车就是我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的是一辆“圣火神”牌两轮摩托车,红色的,前保险杠安装有红色榻榻米制作成的挡板,两边护手安装了黑红色的手套,车牌号是贵G×××××,车架号:LX6PK370295302283,发动机号码:95302283。被盗摩托车购买于2014年4月,当时我买的是二手车,原车主姓名是马庆林,当时购买的价钱是人民币3000元整,购买以后就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现在已经脱审脱保了,估计价值在800元人民币左右。我停放摩托车的附近有监控的,但我不清楚监控是否启用。2.被告人王老五供述,2016年11月18日凌晨2时左右,我和我的朋友相约去普定喝酒,当时我来到普定后没有找到我的朋友,我就独自一人在普定街上的一宵夜摊上喝了点酒。由于我身上没钱了,就想偷个摩托车来卖。当时我就在普定的街上闲逛,在闲逛的过程中就来到一个小区的门口,我对普定不是很熟悉,不知道具体街道的名称以及小区的名称。于是我就进到小区里面看看有什么合适的目标,来到小区里面以后就发现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没有上锁,我就将这辆摩托车推到小区的门口,到门口以后我就将摩托车的线路用手拉断了,并且重新接线以后将摩托车发动了。之后我就驾驶摩托车来到了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的路口处,然后我就将盗窃摩托车前保险杠上的红色挡板以及扶手上黑色的手套卸下来丢弃在路边了,当时我就被巡逻的特警发现了,并且被传唤来到了派出所。盗窃来的摩托车我没有注意是否有牌照,是一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大概有七成新,什么品牌我不清楚。我盗窃摩托车的目的是想卖点钱。盗窃的摩托车就是警察在抓获我的现场所发现的那辆摩托车,我不知道价值。3.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西发价认字(2016)1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人民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已于2016年11月19日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王老五及失盗主王某。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老五辨认,其盗窃摩托车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雅韵园小区内的摩托车停放点,其被抓获的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野毛井世通悦府路段。经失盗主王某辨认,其摩托车被盗的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红旗路雅韵园小区内的摩托车停放点。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老五,男,1992年3月28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发砟村四组075号。6.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证明材料、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老五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于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7.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8日凌晨4时50分,该队巡逻中队五号车及九号车巡逻至世通悦府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立即对该男子进行盘查,盘查过程中,民警在该名男子身边发现一辆可疑的摩托车,经初步询问该摩托车是其盗窃所得,王老五对实施盗窃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巡逻民警将王老五及可疑摩托车送至华西派出所处理。8.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8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从被告人王老五处扣押一辆红色圣火神牌SHS150-4型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X6PK370295302283,发动机号码:95302283),同日,将该辆摩托车发还给失盗主王某。9.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品牌型号为圣火神牌SHS150-4、车牌号为贵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王某,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X6PK370295302283,发动机号码为95302283。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老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00元,因其曾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故可认定本案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老五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老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颂辉人民陪审员 罗才忠人民陪审员 包昌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