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仲伟、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伟,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仲伟,女,1986您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丛明,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执行仲伟与丛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