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2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田吉甫与田忠甫、田谋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甫,田忠甫,田谋臣,田菊甫,田春甫,田建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95号原告:田吉甫,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田忠甫,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田谋臣,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第三人田菊甫(又名田仲财),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第三人田春甫,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第三人田建甫,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田吉甫与被告田忠甫、田谋臣、田菊甫、田春甫、田建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田吉甫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吉甫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吉甫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65元,由原告田吉甫负担。审 判 员  杨妮亚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赵群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茜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