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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长明与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明,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765号原告:陈长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萧县。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兵,该公司职工。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明与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长明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陈长明承担。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肖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