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0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寿海敏与马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海敏,马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756号原告:寿海敏,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徐菲,均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峰,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海敏诉被告马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海敏撤回对被告马东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