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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0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寿海敏与马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海敏,马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756号原告:寿海敏,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徐菲,均系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东峰,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海敏诉被告马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东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海敏撤回对被告马东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