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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海廷与许克均、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海廷,许克均,王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080号原告:戚海廷,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许克均,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建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戚海廷诉被告许克均、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戚海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克均、王建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海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戚海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