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海廷与许克均、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海廷,许克均,王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080号原告:戚海廷,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许克均,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建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戚海廷诉被告许克均、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戚海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克均、王建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海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戚海廷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