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梅与吉林省晟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梅,吉林省晟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24号申请执行人:孙梅。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中,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孙梅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案外人曲洋以自有房屋替申请执行人孙梅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孙梅的保全担保人曲洋名下的位于长春净月开发区燕居街以西、银杏路以北和黄大顶子山住宅项目A2b-10’幢0号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6101701**号、丘地号3-76/762-670,建筑面积478.1平方米的房屋;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煤炭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