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北京佳和温馨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北京佳和温馨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北京国际饭店****室。法定代表人:王铁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佳和温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号*号楼**层4-1705。法定代表人:葛润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佳和温馨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再审申请称,一、一审法院按照工程结算金额1500946元来计算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未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工程验收不合格以及要求扣除工程款14500元的主张,属于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2016)冀108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并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与被申请人北京佳和温馨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再审申请人将位于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工业园13B号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施工。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1500946元及已付款817000元均予认可。施工中超出的工程项目系双方协商认可,并非单方决定,且再审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实际总决算,双方亦以确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工程验收不合格以及要求扣除工程款14500元的主张,因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剩余工程款人民币608898.7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0189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徐福禄审判员  韩景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