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石祖军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石祖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二龙村出水洞。法定代表人:谢伯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祖军,男,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祖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石祖军因与泰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于2017年4月25日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石祖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9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石祖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石祖军负担,由余庆县人民法院退还石祖军1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还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25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建毅审 判 员 罗小龙审 判 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陶晓梅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