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14号被执行人:何某,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因被执行人何某盗窃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本院业务庭移送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