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慧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78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慧琳,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铅山县。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慧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慧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底,被告人曾慧琳明知“法轮大法好”等字样为邪教内容,仍在淘宝上接下呼伦贝尔客户张桂兰(另案处理)订做的2000个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的汽车葫芦挂件生意,后被告人曾慧琳找到冯某1(另案处理)制作该葫芦挂件。同年5月初,被告人曾慧琳将做好的1970余个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的汽车葫芦挂件发货给张桂兰。同年7月25日,被告人曾慧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慧琳制作的印有“法轮大法好”字样的葫芦挂件涉及宣扬“法轮功”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慧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张某、冯某1、叶某、冯某2、胡某1、胡某2、陈某2、龚某,4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曾慧琳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慧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慧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慧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