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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满福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满福,王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650号原告:胡满福,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山头村。被告:王超,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昔阳县赵壁乡南思贤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胡满福与被告王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胡江满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满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胡满福负担。审判员  王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