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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盛,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770号原告:郭新盛,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党寨镇马站村十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204105114。被告:陈志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六号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盛与被告陈志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志刚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后,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新盛负担。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