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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战某1与战某2、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1,战某2,曲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846号原告战某1,男,194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战某2,男,汉族,46岁,住九台区。被告曲某,女,汉族,43岁,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某1诉被告战某2、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某1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战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