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9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有庆与顾金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有庆,顾金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92号原告段有庆,男,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新荣、陈瑞岭,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顾金彦,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世纪大道金融城3号楼8层8811室。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茆汉春,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有庆诉被告顾金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有庆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有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段有庆负担。审 判 长 李呈蕴审 判 员 邵海峰审 判 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胥 谨书 记 员 赵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