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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艳萍与董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萍,董楠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833号原告:马艳萍,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董楠楠,男,198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马艳萍与被告董楠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艳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艳萍负担。审 判 员 马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史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