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代海峰与张春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海峰,张春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232号原告代海峰,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春领,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本案审理原告代海峰诉被告张春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海峰于2017年4月25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峰撤回对被告张春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依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