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明芳与程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芳,程泽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524号原告:赵明芳,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园园,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泽金,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赵明芳与被告程泽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赵明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芳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明芳负担。审 判 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