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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洪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95号被执行人周洪鹏,男,生于1988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洪鹏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60000元,但被执行人周洪鹏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洪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