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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涛与被告林炜东、唐扬、杨远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涛,林炜东,唐扬,杨远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088号原告:唐涛,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林炜东,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4日,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唐扬,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刚,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远奎,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7-1至7-10。负责人:杜宪国,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泉,该公司员工。原告唐涛与被告林炜东、唐扬、杨远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唐涛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