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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敏与段华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段华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120号原告:王敏,女,1979年11月11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贵,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汝勇,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航斌,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华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段华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敏诉被告段华平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雷人民陪审员 唐 欢人民陪审员 吕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