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189号原告: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蔡白村阳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RD9P68。法定代表人: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大围新苑东福路27号四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7868297T。法定代表人:谭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华炜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华春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鸿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