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根燕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刑更8号罪犯徐根燕,女,1989年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062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根燕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于2016年8月9日生效,需交付执行。罪犯徐根燕以其尚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淮北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6)医诊字第4号《医学诊断意见书》:“徐根燕符合哺乳期妇女诊断。”徐根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至2017年5月29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徐根燕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