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丙仁与娄红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仁,娄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334号原告刘丙仁,男,59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娄红艳,女,47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