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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丙仁与娄红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仁,娄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334号原告刘丙仁,男,59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娄红艳,女,47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福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