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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建芳与陈建忠、溧阳市丰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芳,陈建忠,溧阳市丰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228号原告陈建芳,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陈玲,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忠,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苏州市人,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溧阳市丰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72号-9。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837545088C,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76号。负责人王益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建芳诉被告陈建忠、溧阳市丰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克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俊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