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梁新南、梁宗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梁新南,梁宗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3民初374号原告:刘丽华,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新,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新南,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告:梁宗生,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华龙人家40幢3单元102号。负责人:袁秋凤,该公司经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梁新南、梁宗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昆明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伟坚人民陪审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诗婷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