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修刚与唐国常、屈洪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刚,唐国常,屈洪申,屈洪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662号之一原告:王修刚,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国常,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洪申,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屈洪禾(曾用名屈洪淼),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受理原告王修刚与被告唐国常、屈洪申、屈洪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修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王修刚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