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马思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马思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上蔡县开龚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邱应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节,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思嘉,男,汉族,2009年8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因与被申请人马思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