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枝青、刘秀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枝青,刘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枝青,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刘秀荣,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枝青、刘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