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6民初1890号原告:郭某,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田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农历)生一女,名田`某1。××××年××月××日(农历)生一子,名田某2。婚后感情一般,为改善生活被告于2012年秋去日本打工,被告2014年11月份回国后性格转变,对我们母女生活不闻不问,且由于对生活、人生观点不一致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无事生非,对我进行精神上的折磨,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于2015年11月12日回娘家借居艰难度日,分居期间被告从未接叫过我,也未化解矛盾的表示。在多次争吵中,我们也曾多次谈到离婚事宜,我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并于2016年2月17日提起诉讼,后因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田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农历)生一女,名田某1。××××年××月××日(农历)生一子,名田某2。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6年2月17日起诉离婚,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田欣阳,抚养费自理。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放弃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未能协商解决,原告多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原、被告的实际生活状况,双方婚生女儿田某1由原告郭某抚养,婚生儿子田某2由被告田某抚养为宜,原、被告均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原告放弃分割财产的主张,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田某1由原告郭某抚养,儿子田某2由被告田某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双方均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