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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丹东鑫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辽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鑫丰金属有限公司,辽宁大辽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丹东鑫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文需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大辽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辽宁交通建设集团丹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环保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官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鑫丰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辽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大辽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丹东鑫丰金属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7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丹东鑫丰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