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蔡青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4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青山,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2月24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蔡青山在本区杨家坪“巴洛克网吧”内,趁失主王某熟睡之机,用手扒走王某放在右边裤子口袋内的价值748元的金色魅族note3手机1部,后销赃。2、2017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蔡青山在本区杨家坪“金狐网吧”内,趁失主刘某熟睡之机,盗走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30元的MI4LTE16G白色小米4手机1部(该手机已追回,扣押在公安机关)。2017年2月27日,蔡青山被民警捉获。被告人蔡青山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蔡青山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青山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青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蔡青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48元。三、扣押在案的MI4LTE16G白色小米4手机1部发还给失主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