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彩华、刘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华,刘瑞林,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邓大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359号申请人王彩华,女,汉族,1958年12月11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刘瑞林,男,汉族,1955年6月4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沙子岗金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94783122D。法定代表人邓大仕,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邓大仕,男,1969年7月10日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华、刘瑞林诉被告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邓大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彩华、刘瑞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的1幢三层,面积为788.45㎡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500000元;对被申请人邓大仕在瑞金市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瑞林以其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华塘路陀子脑的房屋(瑞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彩华、刘瑞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日后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瑞金市京冠建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金沙工业园的1幢三层,面积为788.45㎡的房屋(房权证字第××号),保全金额为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制被申请人邓大仕支取其在瑞金市宏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500000元,限制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申请人刘瑞林所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华塘路陀子脑的房屋(瑞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艳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