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婷婷与被告陈爱平民间借贷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婷婷,陈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4071号原告:吴婷婷,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陈爱平,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审理原告吴婷婷与被告陈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爱平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凌云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71XXXXXX7),原告自愿提供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1XXXXXX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婷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爱平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乡凌云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71XXXXXX7);二、冻结原告吴婷婷自愿提供担保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6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71XXXXXX0)。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财产,冻结房屋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胡林审 判 员 胡 慧人民陪审员 熊继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惠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