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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亚娟与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娟,孙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626号原告:孟亚娟,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裴海波,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晶,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孟亚娟诉被告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裴海波,被告孙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五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5日孙莹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欠条约定每月25日前还款5000元,并约定如孙莹不还款由担保人孙晶负责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孙晶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我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15日,原告孟亚娟与孙莹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孙莹欠原告孟亚娟人民币50000元,自2016年起每月还5000元整,并由其妹妹被告孙晶担保,如到期还不上欠款,由被告孙晶代还。在此期间,孙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庭前,原告孟亚娟撤回对孙莹的告诉,孙莹因其他原因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故要求由连带保证人被告孙晶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孟亚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现原告孟亚娟要求被告孙晶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履行给付欠款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孟亚娟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孙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更多数据: